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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新经济政策”
发布日期:2022-10-15 11:15:001921年春开始,在列宁的领导下,苏俄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在列宁晚年,为什么要实施经济政策,怎么样通过新经济政策推动落后的俄国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一直是列宁最关心的问题。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在实践中不断的发展,重温这段重要的历史,对更好理解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十月革命后,为了应对严重的国内军事、政治和经济危机,俄共(布)实施余粮征集制,对工商企业进行广泛的国有化,消灭商品货币,代以实物交换和分配,实施强制义务劳动等,史称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它有效的保证了苏维埃政权在战争中能够集中人力物力战胜敌人。然而,战争威胁减轻后,俄共(布)却并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希望以此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国内战争后,国民经济恢复任务被提上日程。1920年4月, 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经济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了首先从工业入手,从而恢复国民经济[1]。1920年12月,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 。但在战时共产主义强化的条件下,经济与政治形式却日益恶化。到1921年春天,苏俄政权面临的危机,竟然较内战时更为严重。1921年5月,列宁回顾说,“1920年秋季和冬季……没有完全有保证的和足够的粮食储备,国家就根本无法全神贯注地有步骤地进行恢复大工业的工作。”
恢复工业计划的失败促使了列宁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他认识到农业因为受到余粮收集制的影响,农民生产没有积极性,必须首先解决好农民问题,才能重启经济重建,实现工农联盟。“1921年春天形成了这样的政治形势:要求必须立即采取迅速的、最坚决的、最紧急的办法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和提高他们的生产力。” 这样,列宁开始考虑以粮食税取代余粮收集制。1920年11月30日,列宁起草的《人民委员会关于直接税的决定草案》,第一次提出要研究是否“把余粮收集制改为实物税”。1921年3月,在喀琅施塔得暴动的推动下,俄共(布)十大形成决议,正式决定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这标志着新经济政策启动。
列宁写道,“新经济政策的基本的、有决定意义的、压倒一切的任务,就是使我们开始建设的新经济……同千百万农民赖以为生的农民经济结合起来。” “向纯社会主义形式和纯社会主义分配直接过渡,是我们力所不及的,如果我们不实行退却,即把任务限制在较容易完成的范围内,那我们就有灭亡的危险”。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是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转向间接过渡的结果。
二
列宁对新经济政策的思考,始于粮食税,继而发展到对自由贸易、商业精神和市场的认识,对国家资本主义的认识和对农业合作社的认识,最后形成了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政策体系。目的是经济上解决工业化与农村发展的矛盾,政治上巩固工农联盟,开辟了一条向社会主义间接过渡的道路。首先,通过粮食税,进而发展到对自由贸易和市场的新认识。新经济政策的起点是实行粮食税。它使农民在完成固定的实物粮食税后,可以利用市场自由处理自己的余粮。1921年4月,列宁在《论粮食税》中写道,“粮食税是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正常的社会主义产品交换的过渡”,“流转就是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在这一限度内,流转对我们是有利的”。他认为“商业的发展,即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有千百万小生产者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列宁最初的设想,国家需要的粮食,主要通过粮食税和工农业产品的商品交换两种途径完成。这里的商品交换,实际上是在国家监督下,以实物交换方式进行,从而绕开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自由贸易,避免滋生资本主义的因素。列宁认为,这是一种有意义的暂时退却。
然而,由于当时苏俄消费工业十分落后,国家拿不出足够的工业品与农民进行交换。粮食税反而导致1921年6月以后的粮食危机。到1921年秋天,列宁意识到应当“要作最坏的打算”,允许让农民通过自由贸易,在市场上自由的交换余粮,承认货币为媒介的流通。这是“第二次退却”。“我们应当认识到,我们还退的不够,必须再退,再后退,从国家资本主义转到由国家调节买卖和货币流通。” 至此,新经济政策的全貌展现。在这个意义上,有的研究者认为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开始时间也可以界定为1921年秋天。
由于自由贸易在农业和地方小工业领域的成功,列宁进一步考虑利用市场发展国营企业,指出“国营企业也在改行所谓经济核算,实际上就是在相当程度上实行商业的和资本主义的原则。” “目前已有少数企业开始实行商业核算制度,按自由市场的价格支付工资”。到1921年12月,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对当时的经济特点总结是:“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货币交换的发展”,提出要“以市场的存在出发并考虑市场的规律来掌握市场,并且有系统的通过深思熟虑的、建立在对市场过程确切估计之上的经济措施,把调节市场和货币流通的工作掌握在自己手中”[1],要求国有工业“适应市场条件和市场竞争的方法” [1]。
其次,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早在1918年5月,列宁第一次指出苏俄在过渡时期存在着五种经济成分:(1)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经济的农民经济;(2)小商品生产;(3)私人资本主义;(4)国家资本主义;(5)社会主义。他认为,“国家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大大高于我国现时的经济,这是第一”,“国家资本主义中没有任何使苏维埃政权感到可怕的东西”。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期中“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敌人”,“国家资本主义较之我们苏维埃共和国目前的情况,将是一个进步。”
新经济政策开始后,列宁对苏俄的国家资本主义和一般的国家资本主义作出了明确区别。“我们在我国实行的国家资本主义,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资本主义……我们掌握了一切经济命脉,我们掌握了土地,它已归国家所有。这一点是很重要的。”1922年3月,列宁对国家资本主义作出了明确定义:“国家资本主义,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是同国家联系着的,而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
列宁还在《论粮食税》中探讨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四种具体形式:租让制、合作制、代购代销和租借制。列宁认为,租让制具体方式是“我们和最文明的西欧资本主义直接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它是苏维埃国家同外国资本家进行经济合作,获得先进技术和资本的方式。“我们给世界资本主义一定的“贡赋”,在某些方面向他们“赎买”……使我们的经营的条件得到改善。” 合作制此时也被列宁认为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具体形式之一。它指把小商品生产者联合起来的,“在小农国家里占优势的、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而不是工人合作社”。合作制资本主义“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列宁认为,“租让的基础是大机器生产,合作社的基础则是手工的、部分甚至是宗法式的小生产”。“由租让向社会主义过渡,是由一种大生产形式向另一种大生产形式过渡。由小业主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则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代购代销是“国家把作为商人的资本家吸引过来,付给他们一定的佣金,由他们来销售国家的产品和收购小生产者的产品”,而租借制是“国家把国有的企业或油田、林区、土地等租借给企业资本家,而且租借合同与租让合同极为相似”。这些具体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作用是让“我们”懂得“需要经过哪些中间的途径、方法、手段和辅助方法,才能使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
列宁认为,在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前提下,国家资本主义较之苏俄当时主要的小生产形式先进,它能够在更大的社会化基础上组织工农业产品交换,提高科技和管理水平。他希望在引入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同时,通过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竞赛,激活国有大工业,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最终战胜小私有经济和资本主义。列宁写道,“我们宣布新经济政策后,提到日程上来的竞赛和比赛,是一场严重的竞赛……这是两个不共戴天的敌对阶级斗争的又一斗争形式。” 这样,在落后的经济条件下,应当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生产力,最后实现向社会主义的间接过渡。列宁说,“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当利用资本主义(特别要把它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
最后,列宁对合作社的理解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苏维埃俄国脱胎于一个小农国家。粮食税政策的提出,使列宁进而思考如何预防小农生产具有的自发的资本主义性质,寻求“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式组织小农,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此前,列宁曾提倡过共耕制、集体农庄等,但效果都不明显,这促使他对合作社进行了重新的评价。1921年春,列宁提出合作社虽然具有自发的资本主义性质,但它是一种社会化的组织形式,“‘合作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不同,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营商业有利,有好处……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而这种情况,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角度看,又是一大优点。” 有研究者认为,列宁在1921年5月的《论粮食税》中,指出了“粮食税—资本主义的发展—合作制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样一条发展脉络。
俄国的农业合作社在一战前就有所发展,但战时共产主义使已有的合作组织严重萎缩。1920年1月1日,俄国有3.05万个合作社,到11月下降为仅1.3万个。在新经济政策的鼓励下,农业合作社得以恢复发展,到1923年,达到到3.12万个。1921年春天,列宁认为“合作社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而“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这里所说的不是工人合作社,而是小农国家中占优势的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合作社)必然产生出小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这时所提倡的合作社,更多是消费合作社,几乎在整个1921年,农业合作社还没有从消费合作社中分离出来。
随着合作社范围的扩大,列宁对合作社也有了全新的认识。1923年1月,在《论合作社》中,列宁写道,“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我们向作买卖的农民让了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让了步;正是从这一点(这与人们的想法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制的巨大意义……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发现了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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